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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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工友时财物被盗 可以向医院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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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陪护工友时财物被盗 可以向医院索要赔偿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一名工友因工受伤住院接受治疗。期间,公司指派我前往陪护。医院对此表示同意并收取了加床费。次日凌晨,一名小偷翻越窗户偷走了我的背包,内有手机、平板电脑以及2000元现金。

我发现被盗后,一边呼喊一边追赶,但因医院保安未加拦截,致使小偷得以逃脱。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医院一口拒绝,其理由是我并非患者,其对我的财物没有保障义务。再者,其已在病房张贴告示:“患者与陪护人员应自行管好物品,严禁将贵重物品、现金存放病房。如有丢失,院方概不负责。”

请问:医院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李璐莹

李璐莹读者: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从消费角度上看,医院应当担负赔偿责任。

虽然接受治疗者只是你的工友,你是受公司指派前往陪护,但医院已经同意并收取了加床费,这表明你与医院之间同样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正因为医院所提供的环境未能保证你的财产安全,尤其是医院的保安在你呼喊、追赶中未加拦截,所以,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你的损失。

另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医院必须担责。

虽然医院在病房张贴了告示,明确表明“如有丢失,院方概不负责”,但由于系医院单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未得到患者、陪护人员认可,加之医院的最终目的在于免除自己对患者、陪护人员财物丢失的赔偿责任,加重患者、陪护人员的自担损失责任,甚至是排除患者、陪护人员的索赔权,这明显属于格式条款,从一开始时起就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医院不能拿此说事。对此,《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不过,由于你对自己携带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现金没有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严的过失,所以,你也必须自负一定损失。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已经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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