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于女士与郭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当时于女士收入状况较好,且为了取得五岁儿子的抚养权,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于女士单独抚养,郭某无须支付抚养费。2018年9月,于女士因所在单位破产失业了,其父亲又身患疾病,难以继续独自抚养儿子,请求郭某分担,遭到了拒绝。于女士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自己有权向前夫主张抚养费吗?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于女士与郭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单方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合法有效,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于女士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下降,已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即使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由一方承担,也不能免除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于女士可依法要求郭某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工作站建议于女士与郭某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