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任洁)教育部办公厅昨天出台通知,决定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定期核查招生资质。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未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不得招生。
通知规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重点考察学校在招生、联合培养、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实习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办学经费、基础建设、教师队伍、实训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等。对艺术、体育、特殊教育等类别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其办学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开展分类核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当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包括联合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录,具体包括校名、学校性质(公办、民办)、招生专业和计划、学习形式、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等。
对于经核查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以及未经生源省与计划招生省主管部门备案开展跨省招生及联合招生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主办者责令限期整改。各学校当年招生专业和办学地址,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连续三年以上未招收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应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