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审。《条例》草案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产生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条例》草案进一步优化了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控规和村庄规划编制程序。此前一审稿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审稿修改为“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相关审批程序在二审稿中也进行了修改,根据需要,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中央批准,或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违法建设,规定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恢复原状;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
同时规定,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