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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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薪离家出走 殴打其家人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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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2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板欠薪离家出走 殴打其家人属犯罪

 

编辑同志:

我丈夫开办超市曾雇佣李某等5人。由于经营不善,不仅亏损严重而且负债累累。两个月前,我丈夫为逃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李某等因无法向我丈夫索要工资,不顾我和丈夫已经分居多年、彼此一直没有经济往来的事实,强行闯入我家,逼迫我代夫付钱。

同时,他们还以我“不配合”为由对我轮番殴打,致使我两处轻伤。甚至在赶来处置的民警面前,他们还砸烂、毁坏我价值13000余元的家电、家具、门窗及日用品等。

请问:李某等迁怒于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汪晓琴

汪晓琴读者:

李某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也指出:“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其第二条、第三条则进一步表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与之对应,李某等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受到刑事追究:一方面,尽管你丈夫拖欠工资属实,但李某等只能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无权为了一己之私,发泄自身对你的不满,随意对你实施殴打、任意损毁你家财物;另一方面,李某等必须受到刑事制裁。因为,他们仗着人多对你实施了轮番殴打,尤其是已经造成你两处轻伤;同时,他们不顾民警制止,继续砸烂、毁坏财物且价值13000余元。完全具备“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等量刑情节。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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