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在一家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用于从事货物运输营利。不曾想,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管理所告知该车系他人被盗汽车,随即又被公安机关追缴。
因与车行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我以车行没有告诉我真相属于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车行按我所付购车款给予三倍赔偿。而法院于近日驳回了我的三倍赔偿请求,只让车行返还购车款、赔偿停运损失。
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张金莲
张金莲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本案不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其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就是说,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的情况下,能够享受三倍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且消费者购买的目的是在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规定:“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正因为你购车的目的是从事货物运输即营运牟利,属于生产消费,并非出于生活需要,所以,你并不属于“消费者”的范围,对出现的纠纷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
另一方面,车行应承担普通赔偿责任。
车行无需三倍赔偿,并不等于其无需担责。因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因此,只要车行的行为构成欺诈,便必须承担退回购车款、赔偿停运等损失的民事责任。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与之对应,车行作为专业销售商,应当知道也必须审查货车的真实情况,而其没有向你如实告知,你因为不明真相而购买。因此,你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索赔条件,车行应当对你的损失进行赔偿。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