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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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取走已故儿子存款 儿媳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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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2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公取走已故儿子存款 儿媳能否要求返还?

 

2010年12月,王某和丈夫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程某某。2017年9月的一天,丈夫程某出车祸死亡。丈夫程某上还有一父亲,母亲早年已故。程某身故后,留下的遗产,王某经由和公公商量,大体分割完毕。后来,王某突然想到丈夫程某生前曾告诉过自己,当年公公生病,为了方便,丈夫就把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一直放在父亲手里保存着,王某看银行短信提醒发现里面还有20万余元。而公公在未告知她的情况下,已经将该笔存款全部取走。为此,王某多次要求公公返还并依法进行分割,但公公一直不予理睬。王某无奈,来到流村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帮助。工作人员联系到王某公公,其称这笔钱本来就是他儿子给自己养老看病用的,而且银行卡密码自己都知道,说明这笔存款就是自己的。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银行卡的存款来自丈夫程某婚后的工资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丈夫程某生前未留下遗嘱,在财产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在本案中,这张银行卡里的20万余元,其中的一半应归王某所有,另一半系丈夫程某所有。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本案中,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是其配偶、子女、父母,即王某、程某某及公公三人为丈夫程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三人对程某的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最后,王某的公公最终同意按照法定方式分割该笔存款,公公分得20万余元中1/6的存款;王某分得2/3的存款;程某某分得1/6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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