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原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2015年改制时,全部职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从其中聘请了3名管理人员,负责改制后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公司给每人的待遇是每月工资3000元。
2018年11月,返聘人员中的1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该员工每月得到的养老金为1680元。而上级主管部门在宣布继续聘用该工作人员的同时,将其工资改为每月1000元。
对此,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解释是:该人已享受养老金,加上返聘工资,并不低于原工资标准。
我们认为,养老金不是劳动报酬,对返聘的退休人员,应当与其他返聘人员实行同工同酬。从法律角度看,对该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究竟应怎样确定呢?
答:
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律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或者是一般的雇佣关系,双方之间关系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劳动报酬也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只要双方按照真实、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劳动报酬协议,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就上述情况看,你们反映的问题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当然,如果该人员认为工资过低,也可以拒绝继续工作。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