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张某与妻子刘某婚后,以张某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由张某父母出资,其余房款以张某名义办理贷款,由张某、刘某夫妻二人按月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夫妻二人逐渐失和,闹到要离婚的地步,双方为房产归属争执不休。丈夫张某认为,父母为其购房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妻子刘某认为房子应该认定为是张某父母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且二人一直共同负担房屋贷款,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无奈之下,张某来到流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均规定了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但房屋归属认定结果则截然相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上述两条文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中规定的父母“出资”分别适用于部分与全额出资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因“出资”后缀的是“不动产”,即该“出资”的对价是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因此该出资指全款出资。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出资”应理解为部分出资,因为在父母未支付房屋全部款项时,父母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虽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涉及到婚后取得以及夫妻共同还贷支付其余房款的情形,导致该房屋所有权性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故在此情形下,父母的部分出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简单说就是,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一般认为是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某父母仅是支付了部分房款,房屋贷款亦由张某与刘某婚后共同偿还,故本案情形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理,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