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地的县级市政府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时,确定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于我对自己的房屋被征收以及补偿不满意,想在近日提起行政诉讼,但有人告诉我应当以具体的实施者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也有人认为应当以真正的决策与指挥者市政府为被告。
请问:究竟谁是被告?
读者:洪丽颖
洪丽颖读者:
你应当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该规定表明:一方面,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据此,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作如下区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该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应当以与其签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强制拆迁、强制搬迁等行为不服的,应当以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另一方面,被征收人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其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的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之间的委托关系,征收实施单位需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工作,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因此,被征收人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其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与之对应,因市政府已经确定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市房地产管理局已经成为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而你对自己的房屋被征收以及补偿不服,所以,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是当然的被告。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