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5日23时许,吕某通过手机APP从网约平台上预约车辆,该平台立即指派汪某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予以接单。汪某载乘客吕某行驶途中,因疏于观察前方,碰撞道路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吕某受伤的后果。经警方认定,汪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
事后,吕某找到肇事车主汪某,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汪某称自己仅仅是为网约平台提供劳务的雇员,自己不能担责。
吕某联系网约平台索赔时,得到的回答是:我平台只是起中介作用,网约车都是谁肇事谁担责,况且汪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当然应由汪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乘客吕某是在网约车平台提供APP软件上预约车辆出行。汪某接受出行平台管理,并按照指派予以接单。双方之间的关系是由网约平台先收取打车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汪某。因此,网约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吕某作为乘客与网约平台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驾驶员汪某接受平台指令、管理、监督,在运输过程中与网约平台形成雇佣关系。汪某在履行受雇佣职务过程中致乘客受伤,汪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故应由雇主网约平台作为接受汪某劳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