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元旦外出旅游期间,在网上旅游平台购买了某旅游景区的酒店的住宿服务。刘某未选择任何交通和代金券项目,但是在结算的时候,最终订单金额为980元,已经严重超出原定的一晚上酒店住宿费用。由于订单目录被严重遮挡,刘某只能看到消费列表上的付费项目包括酒店住宿票价、交通费用和温泉超值券三个条目,但是具体金额却无法看到。无论刘某怎么拖拽鼠标,都无法看到订单全貌。于是刘某在页面上下仔细查找,发现订单中所含多出的费用为交通费,45元/人;温泉代金券,100元/人。刘某认为自己家人只想在该酒店住宿一晚上,而订单里添加的交通费和代金券违背了自己的消费意愿,存在着搭售嫌疑。于是刘某来到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分析,在线旅游平台捆绑销售行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依据本条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经营者在进行捆绑销售时,如果是强行将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种类的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的话,就有可能违反本条规定。如果是在没有违背消费者的意愿的情况下捆绑销售或者附加合理的条件是不违反本法的规定的。刘某在接受酒店服务时,事先对交通服务和温泉服务并不知情,也不愿意接受和购买附加的服务,因此,该酒店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违法搭售行为。刘某有权拒绝该酒店的违法搭售行为,刘某可以跟酒店进行协商,要求酒店退款;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人员建议:
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首先要了解清楚所购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商家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所售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消费者要购买自己需要的、产地、日期、质量认证标志齐全的商品或服务。在受到有关商品、服务和商家的侵权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