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上班期间不慎摔倒,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公司认为我已被确定为六级伤残,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就将我调岗至相对轻松的销售岗位。由于我平时不善于与他人沟通、文化程度有限、行走不便,仅上岗半个月,就因工作中常出现纰漏而不得不放弃,并在家休息了5个月。
近日,我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我在家休息5个月间的伤残津贴。公司虽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伤残津贴,理由是可以获得伤残津贴的前提是公司没有为我安排工作,在其已经为我安排工作、我自己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无权获取。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赖薇红
赖薇红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你支付在家休息5个月间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虽然上述规定已将“难以安排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条件,但这并不等于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工作,便可以规避责任。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安排的工作必须是适合工伤职工的劳动,包括符合其身体伤残的具体情况、履职能力、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心理状态等等,尽可能给予工伤职工更好的安置和精神抚慰。
因此,“难以安排工作”的确定,应根据取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主客观的实际条件来决定,而不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只有在用人单位确实提供了可供实际劳动的职位,劳动者恶意拒绝或过于苛刻、提出过分条件时,才能作为除外因素。
与之对应,尽管公司在你出院后曾经将你调整在相对轻松的销售岗位上班,但在其明知你平时不善于与他人沟通、文化程度有限,且行走不便的情况,很难适应这份工作。事实上,你也确实因此在工作中经常出现纰漏。在这种情况下,你因无法胜任工作才被迫放弃,应当属于“难以安排工作”之列。因此,公司应当根据你的月工资标准,每月向你支付60%的伤残津贴。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