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崔村镇A村民,家有一块自留地,因与B村相邻,多年未耕种,已处于荒芜状态。半年前,王某准备将这块地开挖出来种植作物。可B村李某却说自留地是他家的。经A村村委会调解,王某与李某的纠纷没有得到解决,反而矛盾更加激化。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确认自留地使用权归属,不料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王某来到崔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该如何维权?
法律解析
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确实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自留地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由此可知,农村自留地和宅基地、承包地一样,虽然由个人使用,但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王某与李某关于自留地的争议当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
另一方面,法院尚不具备受理该案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法院受理类似案件应当实行“裁决前置”。
王某和李某对土地使用权有权属争议,应当先与李某协商来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则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后,王某或者李某仍然对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之前,并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