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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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 是否可以要求撤销?
协议具备合同主要内容 不能要求退还已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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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 是否可以要求撤销?

 

近日,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辖区居民宋先生这样一则咨询。宋先生于2017年6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当时有一套房产,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此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留给孩子。离婚后,宋先生感觉孩子与其越来越疏远,现在想撤销此约定。故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否可以要求撤销?

法律分析:

经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耐心询问案情后,详细解答了宋先生的咨询。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的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故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可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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