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门卫。两个月前,他在值班时,发现仓库保管员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悄悄用纸壳箱装了满满一箱产品,放在摩托车后座,企图运出公司变卖牟利。因担心我丈夫告诉公司,更为了防止我丈夫向公安机关报警,王某私下给了我丈夫1000元“消灾”。
我丈夫尝到“甜头”后,抓住王某的心理,连续5次以告发为由,逼迫王某支付“封口费”,累计金额达到6000元。
近日,王某因在销赃物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接着,我丈夫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请问:我丈夫真的构成犯罪吗?
读者:胡玉琴
胡玉琴读者:
你丈夫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与之对应,你丈夫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虽然王某的监守自盗行为违法乃至构成犯罪,但你丈夫同样既没有获取“封口费”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占有“封口费”的合同依据,其行为纯粹是基于一己之私,而将自己的获利建立在非法侵占王某财物的基础上。
另一方面,你丈夫实施了威胁方法。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因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而基于息事宁人被迫按其要求交出财物。
你丈夫在发现王某的盗窃行为后,违反作为门卫的基本职责,既不报告也不报警,反而在尝到王某主动支付“消灾费”后,抓住王某的恐惧感,变本加厉地要挟,将自己索要“封口费”意愿强加给王某,而王某也正是基于受到公司处罚和刑事制裁,违心地不断被迫支付。
此外,你丈夫罪责难逃。敲诈勒索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要索要的财物在“数额较大”以上便可以构成该罪。而就数额标准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指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也就是说,达到和超出这一标准,便必须加以追究。
你丈夫强行索取的“封口费”累计已达6000元,明显属于“数额较大”之列,自然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更何况你丈夫三番五次地索要,也属于情节严重。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