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山东滕州多名女员工在大街上跪地爬行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15日,滕州警方回应记者采访时说,事情发生在1月14日,是商家自行组织的宣传活动,已经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1月15日大众网)
而据警方介绍,商家自行组织的这次宣传活动,就是为了吸引眼球。不过,商家的这种行为,显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首先,这种行为侵犯了涉事员工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包括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其次,这种行为更是伤害情理之事,员工也有尊严,试想如果这些员工的亲人看到她们在街头跪地爬行,会有何感想?即便是企业管理者也做出这样的“示范”,此举也是不妥当的。更何况,在街头还有很多的人围观,对跪地爬行的员工而言,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是一种伤害,显然是不人道的。
同样,对类似的奇葩治人招数,也须法律给予惩戒。以此次事件为例,当时接到群众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有必要依法介入,对非法用工行为给予依法惩戒。毕竟,唯有法律之剑常态化亮出来,劳动者维权才会更有底气。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