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吕某介绍朋友张某到赵某处购买建材,张某前后赊了3万元建材。经赵某多次催讨,张某于2018年10月30日写下欠条,承诺2018年11月30前结清欠款,吕某也在欠条上签了字。后来,张某一直未还款,人也失踪了。赵某便追着吕某要账,吕某认为,自己虽然是担保人,但是冤有头债有主,赵某应先想办法找到张某要钱。双方协商未果,共同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为双方理顺了法律关系,矛盾焦点是吕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吕某在欠条上签名,且未约定保证方式,则默认为其愿意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赵某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吕某履行付款义务,于法有据。
通过工作人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赵某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张某讨账,追讨无果后由吕某负责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