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等问题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出如下6点提示。
提示1
认真学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知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学习必要的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知识。
用人单位应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运用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知识处理用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争议,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增加用工成本。
劳动者应通过学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知识,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及时主张自身的权利,避免因对法律法规认知错误而产生不当行为。必要时,双方均可通过市人力社保局12333咨询热线、工会法律服务中心12351热线或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
提示2
及时建立健全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状况,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由于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延伸,在用工管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并可以作为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争议案件的依据。
规章制度的内容除了要满足合法性要求外,还需满足合理性要求,同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或通过有效途径予以公示。由于规章制度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不应是规章制度的旁观者,而是制定规章制度的参与者,规章制度内容的学习者、实施者、执行者和完善者。
提示3
积极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本着善意、合作、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积极、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权利;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等。
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交付劳动成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依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
提示4
高度重视内部民主沟通协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充分认识到加强内部民主沟通协商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内部民主协商机制的作用,有利于用人单位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和强大的凝聚力,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用人单位在决定重大事项和作出重大决策时,应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调岗调薪、变更工作地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经营困难缓发工资、裁减人员等情形下,应与劳动者、职工代表及工会充分沟通协商,依法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此外,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建立工会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搭建内部民主沟通协商平台,劳动者应充分参与到用人单位内部民主沟通协商机制中去,而不是做被动接受者。通过民主沟通协商,力促矛盾纠纷内部化解,形成共赢局面。
提示5
注重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证据意识
用人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责及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意识。
在劳动者入职、不胜任工作、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与劳动者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劳动者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用人单位履行相关通知、告知、公示义务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劳动者在入职后应要求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对于用人单位有关提成、奖金、福利等相关承诺应尽量形成书面协议,注重对工资条、加班记录、请假手续等证据的保存,在离职时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提示6
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用人单位应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和争议解决渠道,双方应理性看待和处理矛盾争议,尽量通过平等协商、内部调解组织调解、工会帮助等方式解决相关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内部和谐稳定。
在无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争议时,应避免激化矛盾,出现过激行为或以极端方式维权,而应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严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还原事实真相,切忌采取虚假陈述、伪造变造、湮灭或盗取相关证据等不法手段非理性维权,获取非法利益,从而承担不必要的额外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