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17年9月12日下午5时到单位上夜班,该夜班时间为下午5时到次日零时30分下班。到厂后,由于我所操作的线切割机床发生故障没有修好,晚上也不再修理,主管生产领导李某便让我回家。于是,我于下午6时多在单位食堂吃完饭后,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我身体受伤。
事后,我提交了交警大队事故证明、医院受伤证明、单位让回家的证明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5月20日,工伤认定部门下发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单位领导不承认曾让我回家,无法认定我属于在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上司否认其工作安排,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这主要涉及工伤成立的证明问题。即使后来领导否认曾让你回家,如果其他证据充分,也一样可以认定为工伤。领导的证言只是证明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证据之一,缺少这一证据,并不代表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一事实不能成立。
你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实是没有疑义的,关键是确定该伤害发生在下班途中。下班途中是指从工作地到居住地的空间位置。从所述情况看,有两个事实是可以确定的:一是你到了单位准备上班,二是机器坏了使得你无法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职工通常都会回家,除非用人单位作出了特殊安排。这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下班,但仍应属于下班。如果能有其他职工进一步佐证,你的下班事实是完全可以确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你属于下班途中,那么,用人单位这时就要举出更为充分的证据否定上述证据,也就是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应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中,由于种种原因工伤认定部门或者司法机构容易走两个极端。一是劳动者什么证据也没有,而完全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其不属于工伤,否则就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认定为工伤;二是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合理的证据,仍要求劳动者提供确定无疑的证据,却不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进行举证。前者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负担,不符合事实;后者则减轻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负担,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不符合立法规定,都是不对的。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