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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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非儿戏 婚姻无效认定有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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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2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姻非儿戏 婚姻无效认定有法定情形

 

北七家镇居民小张(女)2018年10月1日与本镇居民刘某(男)登记结婚,10月6日刘某就提出是父亲以病重相威胁强迫自己结婚,自己特别后悔,坚决要离婚,两人也未实际共同居住。小张父母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像小张这种情形能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婚姻登记无效吗?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劝慰小张父母,谁家姑娘遇到这事都糟心,可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刘某称父亲以病重相威胁强迫自己结婚,明显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胁迫,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至于双方是否可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则要看一方是否有证据证明对方目前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对上述三类疾病还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些都是相关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照。

结合小张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小张只能通过离婚途径来终止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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