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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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产权证情况下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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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取得产权证情况下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否有效?

 

吴某从开发商处购得住房一套,由于当时开发商对该小区住房都未办理房屋三证,吴某遂将该套房屋私下转让给丁某,并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丁某先按协议规定向吴某付清房屋转让款,双方于本小区统一办理产权证书时再委托中介方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但在开发商办理完该小区所有住房的产权证之后,吴某却以转让房屋时未取得三证、私下交易不合法为由拒绝过户,并要求按原价退还丁某购房款。为此丁某与吴某来到南邵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吴某对房屋享有实质上的处分权,房屋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丁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吴某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决定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于本小区统一办理产权证书时再委托中介方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丁某已向吴某支付了房款,且已实际入住,且目前房屋已经具有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吴某应当协助丁某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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