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婧 通讯员张伟 付金)昨天上午,首例天津环保行政上诉案在北京四中院审理。为方便当事人参与审判,该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全程在线审理,当事人在天津参加庭审。该案由北京四中院程琥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经审理,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上诉人天津市虎威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威涂料公司)在从事醇酸油漆加工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却未按规定建有废气治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行为。2017年8月29日,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虎威涂料公司罚款四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将罚款四万元变更为罚款二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虎威涂料公司的诉讼请求。虎威涂料公司上诉至北京四中院。
上诉人虎威涂料公司诉称,其已经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停产,没有进行任何生产经营。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对与其存在同样违法事实的相邻企业作出处罚二万元的决定,对虎威涂料公司却处罚四万元,被诉行政处罚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称,执法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21日到虎威涂料公司检查发现其生产经营活动迹象,最后一日生产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虎威涂料公司与案外企业的违法行为系同种类并非相同,且其生产规模大于其他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影响也较其他企业大。被上诉人对虎威涂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虎威涂料公司存在拒不开门、拖延执法情形。
经过合议庭评议,本案当庭宣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