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南口镇某村村民徐某驾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不慎将外地来京人员王某撞伤,造成王某小腿骨折。当时,经交警队调解,徐某及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王某部分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王某回老家继续治疗,后续赔偿金额待治疗终结后再行协商。近日,王某家人找到徐某,称王某回老家治疗过程中死亡,要求徐某再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徐某百思不得其解,当时王某只是腿骨折,怎么会死亡呢?王某家人提供的死亡证明上显示王某死于急性白血病,王某家人认为王某身体一直很好,就是当时的车祸外伤导致王某患病。徐某来到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王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是否应由自己来赔偿。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告知徐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就是王某死亡这一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由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就王某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进行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来确定徐某是否需为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