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宅急送总裁因违约赔偿224万
丈夫擅自取款为女儿买房 未经妻子同意该赠与无效
买房未过户买主死亡, 房子算买主遗产吗?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18年12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知竞业限制约定 执意入职竞争企业
宅急送总裁因违约赔偿224万

 

出生于1970年的刘某某是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11月28日上午,刘某某因违反竞业限制,被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其前东家——安迅物流有限公司2248142.40元。

据了解,刘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安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离职,同年11月4日之后离开安迅物流有限公司,同年11月28日入职宅急送公司。

安迅物流有限公司认为,刘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

总裁离职引发争议

2015年12月31日,刘某某与安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同时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第11条第2款约定,未经安迅公司同意,刘某某不得在与安迅公司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提供咨询或服务,无论是否有偿。

刘某某称,在入职不到一年时,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了层层阻力、无法施展拳脚。刘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在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的同时,在安迅公司OA系统里也提出离职申请,声明其定于2016年10月31日离职。而安迅公司一直不配合他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向他提供离职证明,只是反复声称不同意他离职。安迅公司向刘某某实际支付的工资日期截止到2016年10月。

据调查,刘某某最后出勤日为2016年11月4日。刘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56121元。

安迅公司介绍,刘某某提出辞职后,该公司最终没有同意。在与刘某某沟通中,公司也明确表示如果其离职将启动竞业限制程序。刘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后就不再到岗,未进行任何工作交接。

后来,安迅公司发现刘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入职宅急送公司。接着,安迅公司要求刘某某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2017年2月22日,安迅公司曾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1、刘某某立即与宅急送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停止竞业行为;2、刘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18年11月4日;3、刘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372213.60元;4、刘某某赔偿擅自离职导致的损失468363元。

2017年8月31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刘某某与安迅公司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至2018年11月4日;刘某某支付安迅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372213.60元。

双方对仲裁裁决均不服,诉至法院。

离职高管:

没有违反竞业限制

据了解,安迅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协议,未经安迅公司同意,刘某某不得在与安迅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提供咨询或服务,无论是否有偿。

刘某某认为,他所入职的宅急送公司与安迅公司没有竞争关系。他与安迅公司签署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明确为:德邦物流、安得物流、日日顺、苏宁、京东、中铁快运、天地华宇物流、中邮物流、中远物流、UPS、联邦快运、中储、远成、南方物流,或其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器零售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列明宅急送公司为竞争企业。安迅公司没有全国快递业务许可证,无法与宅急送公司竞争快递业务市场。宅急送公司也无法从安迅公司手中获得90%的国美电器的运送业务。

该协议还约定,如果刘某某离职时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安迅公司按月支付刘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刘某某表示,其离职半个月后,安迅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他发送邮件通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从通知之日至今,安迅公司始终未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或通知他已将相应补偿金进行提存待领。因此,刘某某认为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安迅公司称,其没有支付补偿金是因为刘某某个人原因,该公司人事部门给刘某某打了电话,告知竞业限制补偿于每月10日前支付,需要刘提供工作说明,询问他在该公司的工资卡是否还在继续使用,刘某某答复说不用了,人事部门要求他提供新的账户,刘某某答复回头再联系。但之后未再联系,也没有向该公司提供新的银行账户。2016年11月4日刘某某从安迅公司离职,当月底就入职宅急送公司,因此他无权要求安迅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另外,安迅公司认为,宅急送公司与该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安迅公司指出,从营业执照上看,双方都有普通货运、仓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从实际经营业务上看,双方属于实际从事相同业务,属于同行业竞争企业。安迅公司曾经将自身过量的电器货物运输业务,委托宅急送公司承担,证明快递仅为宅急送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宅急送公司也承担电器运输的业务。

公司:

总裁擅自离职损失重大

安迅公司表示,刘某某为公司总裁,擅自离职导致公司业务停滞。刘某某在职期间参与过安迅公司对宅急送公司的收购计划,后入职被收购公司。因此公司的收购策略及相关商业秘密全部被宅急送公司掌握。

安迅公司称,刘某某离职前月均工资为156121元,离职前12个月税前薪资总额1873451.84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3年,刘某某认为其年工资仅为100多万元,但公司3年将支出近600万元成本。其月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20余倍。如果其不违反竞业限制,公司将向其支付每月5万余元的补偿金。由于刘某某工资较高,因此其应支付的违约金也较高。且本案中刘某某离职后马上入职宅急送公司,存在明显恶意,应加重处罚。

刘某某则反驳,安迅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他入职安迅公司前曾在宅急送公司历练17年,其从业经验及管理能力均来自于宅急送公司的培养与历练。入职安迅公司后未接受任何培训或教导,基本上是以知识输出为主,安迅公司是实际受益方,安迅公司并不存在实际损失。他在安迅公司在职期间实际收入129万元,却要支付340多万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该违约金畸高,显失公平。

法院:

总裁应支付违约金200余万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安迅公司的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从事的工作关乎行业核心竞争力和顶层战略布局,接触或掌握着安迅公司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安迅公司与刘某某签署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从经营范围看,宅急送公司和安迅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从实际运营看,两公司存在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行为,所以两公司应属竞争企业。从刘某某的职务看,其在两公司均担任总裁,负责两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对于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风险。因此,法院判决刘某某支付安迅物流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248142.40元。

法官建议:

劳动者“跳槽”前应核对劳动合同

审理此案的肖唯法官介绍,刘某某案属于竞业限制案件类型中较为典型的案件。本案最终酌减后的判决数额224万元,也为竞业限制违约金类的案件中的高额赔偿。

针对劳动者“跳槽”问题,肖法官提出建议:劳动者“跳槽”前,应核对清楚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明确自己与单位存在何种约定,自己存在何种义务。用人单位也应秉承诚实守信,减少后续风险。用人单位若认为劳动者需要继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则需要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享受对等的权利。

□本报记者 李婧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