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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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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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尤其在农村地区,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收麦,谁家需要帮忙,邻里亲友都会过来义务帮工。

助人为乐是好事,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谁来承担?被帮助人能否置之不理?记者近日走访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并请张亚楠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案例1

应邀帮工意外受伤

被帮工人承担全责

事件经过

2017年8月,戈某要对自家屋顶做防水处理,便请朋友毕某来帮忙。由于平日关系很好,毕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岂料,戈某在切割沥青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沥青桶发生爆炸,造成毕某、戈某二人严重烫伤。

事后,经鉴定毕某构成八级伤残,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毕某诉至法院,要求戈某赔偿其伤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和戈某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戈某因过失导致帮工人毕某重伤,且毕某自身并无过失,故戈某应赔偿毕某的全部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戈某赔偿毕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94212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毕某系戈某朋友,应戈某之邀无偿帮助戈某为其房顶烫油帮工,毕某和戈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因戈某切割沥青桶操作不当,导致沥青桶发生爆炸,致使毕某在帮工活动中身体受伤,故戈某应承担责任赔偿毕某的全部损失。

法官提示

义务帮工所反映出来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该提倡的传统美德。但由于帮工活动具有无偿性,被帮工人应该注意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案例2

无偿帮忙出意外

帮工受伤需担责

事件经过

2017年10月,郭某使用叉车卸货时,同住一个大杂院内的王某见其人手不够,主动过来帮忙并站到叉车尾部配重。不料,由于装载货物过重,叉车失去平衡,王某从叉车上摔下受伤,导致腰椎骨折。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郭某辩称,王某是自愿过来帮忙的,自己没有主动邀请,且自己本身不存在任何故意和过失,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帮工活动中受伤,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擅自站到叉车上配重,违反安全常识,且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故王某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由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无偿帮助郭某,郭某没有拒绝王某的帮工,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故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别叉车超重情况下自行配重存在的危险,未尽到自己的安全保护义务,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过错,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对于被帮工人来说,如果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应该明确表示拒绝。如果不拒绝就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帮助。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报记者 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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