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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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解除劳动合同后方知早已怀孕怎么办?

 

近日,读者肖女士向本报咨询说,她于3年前到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因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第7天,她突然感到身体不舒服就到医院检查。检查后医生说她已经怀孕两个多月。

于是,她回到公司,要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

公司认为,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合同履行完毕就彻底结束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牵涉,其自然就失去了怀孕、产假、哺乳等相关待遇。

她想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她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怀孕、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才得知怀孕的,所以,她不知下一步应该怎么处理此事?

法律分析

根据肖女士反映的情况,她可以继续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恢复劳动关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因为到期而终止时,对于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三期”的女工,用人单位是不能与肖女士就此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其有权要求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应无条件予以满足。

程文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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