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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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散步时发病 48小时内死亡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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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1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出差期间散步时发病 48小时内死亡属工伤

 

编辑同志:

我丈夫生前系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两个月前,他受公司指派前往外地洽谈业务。在与对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次日正式签订合同后,他当晚入住到宾馆,并按通常生活习惯出去散步。

不料,他在散步时突然倒地。经好心人拨打120电话,他被送往医院。虽然医生尽力抢救,他仍然在10小时后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梗死、窒息死亡。公安机关通过尸检,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随后,我替丈夫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为,我丈夫突发疾病发生在散步过程中,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或者公司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请问:这个理由成立吗?

读者:王穆英

王穆英读者:

人社部门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丈夫的情形当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也指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同样表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可以发现你丈夫能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其死亡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属于突发疾病、是否经抢救无效且在48小时内死亡,而回答是肯定的:

一方面,散步是其为了满足身体健康需要而进行的正常锻炼活动,并不违法,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而身体的好坏,是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不能将之纳入完全与工作无关的范围。同时,散步相对于工作而言,也是一种工作以外的休息,《劳动法》第三条已经赋予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更何况,你丈夫之所以出现在事发地,完全是因为受公司指派前往洽谈业务。

另一方面,从医院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尸检报告可知,你丈夫死于心源性猝死、梗死、窒息死亡,且从发病致死亡不到10小时,即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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