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工体西门的一家餐馆,6人的包间最低消费为2000元,10人的则为4200元;在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的一家餐馆,最低消费为1200元,包间外加15%的服务费……(11月13日《工人日报》)
最低消费之所以招致公众的强烈反对,就是因为这样的规定片面照顾到了餐饮企业的利益,实现了餐饮企业利益最大化,但是却忽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市场基本的公平交易原则,还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举个例子来说,夫妻两人,或者是一家三口外出吃饭聚餐,本来百八十元就可以满足一家人的需要了,但是按照饭店的最低消费标准,却必须点够三四百元的菜品才允许入内消费。
调查还发现,不少餐馆虽然名义上取消了最低消费标准,但取而代之的是收取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包括收取包间费、指定消费高价菜、收取高额茶位费、限制特价菜消费、提高菜式价格等,同样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按照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要想避免最低消费问题死灰复燃,仅仅依靠餐饮企业的自觉自律,恐怕会让人失望,所以还是希望遭遇最低消费的消费者积极投诉举报,然后由工商、消协等部门积极介入,给予规范、整顿和处罚才行。□天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