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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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能证明精神病发作被开除
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工作地点 劳动者“被迫辞职”可获补偿
内部架构调整非重大变化 无故解聘员工应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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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工作地点 劳动者“被迫辞职”可获补偿

 

2016年10月,居住在兴寿镇的高某某与昌平区某眼科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任单位主管会计,工作地点为昌平区城区。2018年7月,高某某因财务审批手续问题和主管院长发生争执。医院方面以便于工作为由,与高某某协商让其去海淀区的另一家眼科医院工作,被高某某拒绝。2018年8月,医院通知高某某在家休息,工作的事情另行安排,并要求高某某在离职单上签字确认。高某某认为医院是变相辞退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到兴寿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如何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来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区域,不能过于宽泛和模糊。若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的调岗正当、合理,劳动者是应该服从调岗安排的。但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变更工作地点的条款,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就作出的工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应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可以要求单位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而医院未与高某某就工作地点的变更协商一致,辞退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高某某支付二倍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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