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人事经理索赔未果反退费4196元
机动车牌照可以出租吗?
怀柔工商青年干部 综合素质巅峰对决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18年11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行申请离职 事后改称被迫
人事经理索赔未果反退费4196元

 

在当事人之间,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就可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在相关约定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也是有效的。欧阳云依因身体健康原因自行申请离职后,公司如约向她支付了离职补偿费用。

事后,欧阳云依认为这些费用中包含加班、社保等费用不合理,便以自己系被迫离职为由申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年终奖等费用。

仲裁、法院审理认为,因欧阳云依无证据证明自己系被迫离职,且公司在其投诉之后已经为其补足社保费用差额,故驳回其请求。同时,由于其收受的4196元社保费用构成不当得利,二审法院于10月31日判令其予以归还。

人事经理申请离职 受偿后改称被逼迫

欧阳云依说,她于2014年5月23日入职北京一家科技信息公司。公司按照专业特长,安排她担任行政人事经理职务,双方签订有期限至2017年5月22日的劳动合同。

“2016年11月29日,我因身体状况不好向公司提出休假请求,公司老板却以我的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欧阳云依说,她是一个要强的人,对任何事情都不愿委曲求全,唯独对这件事作出了退让。

“我近年来身体不好,但从未因此影响工作。相反,为了增加收入、改善家里窘迫的生活困境,我经常加班加点。现在,老板这样对待我,我只能按照老板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以换得尽可能多的离职经济补偿。”欧阳云依说。

记者看到,欧阳云依的离职申请书是这样写的:尊敬的吴总,您好!本人因近期身体状态欠佳需要静养,向公司提出辞职。落款处有“欧阳云依”签字,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

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该协议载明:欧阳云依于2016年11月29日主动提出辞职,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按《劳动合同书》第26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承诺给予其3个月的工资、3个月社保4196元作为补偿,两项合计24011元。

该协议同时约定,欧阳云依承诺放弃其他诸如加班、社保、休假、病假、绩效等其他所有方面有可能产生的利益诉求。双方不得对彼此的声誉、人员业务等造成负面影响。补偿金一次性发放的时间是2016年12月4日。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获得补偿后,欧阳云依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不久,她又以自己受到协迫、签署上述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公司对其再次进行经济补偿。

法庭之上各说各理

公司补缴社保费用

2017年6月,欧阳云依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其申请请求。欧阳云依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欧阳云依诉称,公司说她因身体状态欠佳为由提出辞职与事实情况不符。事实上,她是因身体健康欠佳请休病假,而公司多次以其身体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她办理离职手续。此外,公司还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逼迫她签署协议放弃社保等人身性权利的条款,这些条款是无效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此,欧阳云依请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990元、在职期间超时、双休日加班费114379.31元、未休年假工资16972元,此外,还有2016年至2017年病假工资差额1152元、2017年年终奖6416.67元。

公司辩称,员工加班需填写申请单,并由部门经理和总经理签字,才视为加班,欧阳云依并未就其加班事实予以举证。据统计,其在相应期间加班14.5天,倒休9.5天,应休年假已全部休完。

公司主张,就病假工资差额而言,公司2016年11月仅扣除了欧阳云依病假工资4天,且是有理有据的,不同意支付其要求的病假工资差额。对于年终奖,因其主张期间没有上满一年,故没有该项奖励。本案系因欧阳云依提出辞职,故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欧阳云依认可离职申请书真实性,但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无故将其辞退。其之所以在打印好的辞职书落款处签字写日期,是为了获得解除补偿金而不得不按公司的要求去做。

公司主张双方自愿签署《劳动合同书》终止协议书,并于2016年12月4日根据协议书内容通过现金方式向欧阳云依支付补偿金24011元,并提交《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书及支付凭单佐证。

欧阳云依认可上述协议书的真实性,且收到了相应款项,但称该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签署该协议书则无法获得补偿金且影响其再次就业。

法院另外查明,欧阳云依于2017年5月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向社保机构进行投诉,该公司于2017年6月底为欧阳云依补缴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共计支出6万余元。

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驳回员工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欧阳云依曾经签署离职申请表、辞职书及《劳动合同书》终止协议书,其虽称签署上述文件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就其主张的被迫签订以及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认定签署上述文件系欧阳云依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基于此,法院认定欧阳云依系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依据协议书内容向其支付补偿款24011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书》协议书可知,上述补偿款包括3个月的社保补偿4196元,剩余部分为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补偿额。从查明的事实可知,双方履行完上述协议之后,欧阳云依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向社保机构进行投诉,并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病假工资、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等为由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公司为欧阳云依补缴社会保险基数差额6万余元。

对于欧阳云依获得的社保补偿费用是否应予返还问题,法院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用人单位一方应负担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与欧阳云依虽有关于社保补偿、劳动者放弃社保权利方面的约定,但该约定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仍负有为欧阳云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现公司已为欧阳云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且因补缴所支出的数额远高于双方约定的社保补偿数额,故欧阳云依有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损失业已通过补缴方式填平,其继续保有社保补偿款4196元已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应向公司返还该款项。

对于欧阳云依相当于3个月工资补偿部分19815元是否应予返还问题,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报酬、加班费等问题可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本案中双方就补偿问题签署了书面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欧阳云依虽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但《劳动合同书》终止协议书仅约定公司支付补偿款,以及欧阳云依放弃加班、休假、病假、绩效等所有有可能产生的利益诉求,但并未明确约定欧阳云依一旦提起申诉需将已获得的补偿款予以返还,故公司要求欧阳云依返还19815元工资款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鉴于双方已就欧阳云依的加班、休假、病假、绩效等问题的补偿签署书面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且此部分内容并未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悖,故属有效。因双方在协议书中已经明确再无其他纠纷,欧阳云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身为行政人事经理,应当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并知晓签订该协议的法律后果,且该离职书并未导致双方重大利益的严重失衡,故法院认定欧阳云依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返回公司相应款项。

欧阳云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