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七家镇居民王某和郭某是老邻居,关系一直不错,近日却发生了摩擦。8月的一天,王某在小区溜达,碰到郭某就上前打招呼,不料郭某饲养的宠物狗突然跳起将王某的额头和臀部咬伤。经医院治疗,王某的额头缝了14针,落下了疤。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共同来到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原来纠纷的症结在于王某主张疤痕整容费1.5万元,郭某则只愿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3000元,郭某认为王某的疤时间长了会慢慢淡化,整容不属于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关于整容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郭某饲养的狗致人受伤,郭某应当赔偿王某相应的合理损失。如果王某预备对面部疤痕进行整容治疗,应属于合理及必要范围内的治疗,其治疗费用在实际发生后应当由郭某承担。
郭某意识到因自己未看顾好宠物给王某造成了身体和心理的痛苦,在工作人员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郭某一次性赔偿王某6000元,将来王某进行瘢痕切除术或激光治疗再发生费用都不得再向郭某主张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