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为举行结婚典礼,聘请了一家婚庆公司承办婚庆仪式,包括全程摄像及其制作。可我们事后发现,婚庆公司提供的光盘画质差,甚至很多画面根本无法看清相关内容,究其原因是婚庆公司的设备故障、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所致。
鉴于该影像对我们意义重大又无法修复,并导致我们受到了一定精神损害,我们除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直接损失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而婚庆公司虽然承认过错,却只同意退还部分费用。
请问:婚庆公司真的能退费了事吗?
读者:付蓉珍
付蓉珍读者:
婚庆公司不能退费了事,其应当向你们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所有损失。
一方面,从合同法角度上看,婚庆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你们与婚庆公司之间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决定了婚庆公司的核心义务之一就是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摄像任务。就质量而言,如果你们双方有约定,应当以约定为准;要是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则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至少必须依据通常的、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不容置疑的是,无论是按照哪一种标准,起码都必须是画质清晰。婚庆公司所提供的光盘画质差,甚至很多画面根本无法看清相关内容,明显意味着其未能尽到自设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婚庆公司除应当采取退还摄像及其制作费用的补救措施外,还必须赔偿“其他损失”,“其他损失”当然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所有损失。
另一方面,从民法角度上看,婚庆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结合本案,由于婚庆的不可重复性,决定了婚礼摄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婚庆公司的行为,无疑给你们带来遗憾,使你们已经受到一定精神损害,故婚庆公司必须就此买单。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尽管起因除了设备故障外,还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有关,因此,婚庆公司必须对此予以赔偿。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