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下午,北京劳模兰某辰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杨雪峰等人的帮助下,拿到了仲裁委的调解书。从此,他与工作了10多年的老东家——北京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分手”。
兰某辰今年50多岁,在建筑行业干了一辈子,仅在这家公司就干了14年。2015年,他荣获北京市劳模称号。然而,2018年6月,因为公司管理层调整,他被公司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为补偿金谈不拢,单位又执意解约,兰某辰走上了维权之路。
劳模服务公司十余载遭解聘
2015年兰某辰获得北京市劳模称号,其事迹曾经被媒体报道。媒体称,兰某辰“建筑领域的一切工序他都从事过并烂熟于心。无论是工艺技术,还是工程质量,他都能处理得游刃有余。也正因如此,他才能成为公司的建筑业专家、学者型的将才。”
对待工作,兰某辰也是尽心尽力的。据报道称,他连续多年放弃休息日,10年来从未休过一天年假。在某回迁项目中,为了保证回迁户按时入住,他牺牲了所有休息日。在土方工程施工中,他每月20天夜间值班,白天正常工作,晚上还要协调解决扰民问题,直至工程完工。
从评为劳模至今不到3年,兰某辰因何被单位要求离职呢?
9月5日,记者见到了来仲裁委开庭的兰某辰。兰某辰说,他从2004年开始就在这家公司工作,最初的职务是普通工程人员。由于工作努力,他的职务一再提升。在离职前,他已经是公司的项目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
“我与公司一共签订过4份劳动合同,都是固定期限的。最后这份合同的期限在今年6月底截止。单位表示不再续约。”兰某辰说,从去年开始,公司有意让他离职,之后因补偿金没有谈拢而作罢。
至于离职原因,他觉得不是因为他工作无法胜任,而是单位高层调整引起的人事变动。“去年公司与我谈论过让我离开公司的事情,不过经济补偿没谈好。没想到合同刚一到期,公司真的让我离开公司,不再与我续约了。”
对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仲裁过程中,北京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也没有提出兰某辰在工作中有失误或失职行为,只是说双方是“协商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工会律师助力劳模维权
据市总工会公职律师、兰某辰的代理人杨雪峰律师介绍,去年9月,兰某辰就打电话向法律服务中心进行了咨询。
“他当时说,单位让他休假,将他没有休完的假期补足。他感觉公司已经要终止劳动合同,怕休假之后不让他上班了。我们建议他向人事部门要批准休假的书面批复。”杨律师说,在实践中经常有不诚信的用人单位口头安排员工休假,不出具任何书面批准休假的文件,然后以员工“旷工”违反工作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掩盖违法解聘的事实,免除自身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给员工的义务。
此外,杨律师还嘱咐兰某辰,注意保存加班工作的记录、个人工资明细、公司章程、劳动合同等证据,更要保留单位发给他的正式文件。兰某辰按照律师的指点,向公司索要了批准休假的书面批准。
兰某辰说,2017年9月20日,公司人事部门口头通知他,等他的合同到期便不再续约,让他着手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时,他的劳动合同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3日。
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发文让兰某辰开始补休48.7天的年假和68.5天的调休假。“公司还特别注明,休假期间非因公司工作需要且书面通知暂停休假返岗,出入公司门禁记录不作为出勤记录。我被迫休假到今年4月。”
兰某辰说,他发现自己手中的劳动合同是复印件,上面没有公司的公章。2018年6月24日,公司向兰某辰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在公职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兰某辰6月25日上午到东城区劳动监察执法大队投诉,要求公司给他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电话要求公司尽快办理,公司口头表示同意。
此后,兰某辰在律师的提醒下,将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函件快递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微信发给公司在北京的公司人事负责人。
杨雪峰律师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必须订立;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必须订立。兰某辰在该公司工作时间超过10年,而且有四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历,在他要求下,公司依法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调解劳模终获满意赔偿
今年7月31日,兰某辰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73万余元,以及未休假加班费等。9月5日,仲裁开庭审理此案。
在仲裁委开庭时,公司表示与兰某辰曾就离职协商过,之后是“协商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不承认曾经主动向兰某辰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通知书”。
公司对兰某辰连续4次续签劳动合同,在本公司工作14年的陈述,也提出了质疑。公司表示,根据人事部门的调查,兰某辰入职时间是2007年。“他2004年入职的那家公司,跟我们公司没有关系。”
兰某辰说,他2004年入职时,公司名称确实与现在不同。“我的每份劳动合同都是公司人事制作交给我签的。首份合同的公司名称与现在公司名称不同,只是因为公司几经拆分合并,我从来没有辞职换过老板。我认为,我的入职时间是2004年。”
杨雪峰律师介绍,兰某辰的工作时间与公司需要支付的补偿金有紧密的联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合同期限越长,涉及的补偿金越高。”
经过仲裁委调解,10月8日公司与兰某辰达成调解协议,向他支付46万余元。根据协议,兰某辰将于今年10月底拿到44万元,并在2019年3月底之前拿到余款。
杨律师认为,兰某辰入职时间上双方分歧较大,兰某辰也没有十分充足的证据能证明其在2004年就入职该公司,另外加班的证据也不够充分,“有这个结果,双方都比较满意。”
调解结束后,兰某辰在劳动仲裁庭门口紧紧握着杨雪峰的手一再表示感谢:“感谢市总工会为我维权。这事儿不解决,我连觉都睡不好,这下我终于踏实了。”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