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居民段某为提升个人能力到某培训机构报名学习SPSS课程,想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咨询时,该机构接待人员表示课程内容并非纯基础授课,有较多的实际操作技巧训练,交费后可安排免费试听课程。段某交费试听后发现该课程内容偏基础和理论,对自己的提升需求没有多大帮助,于是提出退费。但该机构表示双方签订的协议里明确约定因个人原因导致的退费概不退还。而段某认为签协议时该接待人员并未提醒自己,段某结合接待人员的表述和惯常理解,是在认为试听不满意可以退费的前提下才交费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向双方解释道:《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虽然培训机构与段某订立的协议中对课费、退还等有明确约定,但该机构在订立协议前或期间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但该培训机构并未尽到此项义务。此外,除了免费试听的课程,段某并未享受到该机构提供的正式课程服务,因此,段某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该机构全款退费,如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后经协商,该机构同意退款,但要求段某退还为其发放的相关学习材料,段某表示同意,双方友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