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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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索赔须首先确定工资标准
顾客使用假币付账,老板能否要求收银员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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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9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顾客使用假币付账,老板能否要求收银员买单?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便利店的收银员。一周前,店里的验钞机出现故障,我当即向老板反映了这件事。

然而,老板以不能耽误工作为由,让我继续收费。由于我对识别假币的知识掌握得比较少,加之当时顾客太多,所以,尽管我非常小心,仍然收了8张百元面值假币。

发生这样的事后,老板不仅不安慰,反而以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收到假钞,后果自负”为由要我承担责任,并表示将从下月发放给我的2100元月工资中一次性扣清。

请问:老板的做法对吗?

读者:刘淇珍

刘淇珍读者:

老板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姑且不论老板一次性扣除你的工资达800元,大大超出了你月工资的20%,也不论扣除后你的月工资仅剩1600余元,已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仅就公司要求你赔偿的条件而言,本案也不具备。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赔偿必须是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而本案中的老板不分原因,不管你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一概要你“收到假钞,后果自负”,这无疑是对这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据此,虽然你与老板的劳动合同中有着相关约定,但你从一开始时起便无需受此约束,老板也无权将此作为处罚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者本人原因”是指劳动者对所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你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在这里,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却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失的发生。可你既不希望收到假币,也没有对收取假币放任自流;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能够注意,却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以致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而你在验钞机出现故障后曾经向老板反映,被老板要求继续收费后一直小心翼翼,表明你已经力所能及的尽到了注意义务。相反,老板明知你缺乏假币识别知识,却没有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反而存在过错。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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