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经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未请假擅自离岗五天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周前,已经怀孕6个月的我,因为身体不适,在家休息了6天。当我回去上班时,被公司以我没有请假构成旷工为由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邱萍萍
邱萍萍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即怀孕女工也有被炒鱿鱼的风险。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来解聘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也不等于女职工可以借怀孕、生育、哺乳而肆意妄为,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按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换句话说,就是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则不在其列。正因为你所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未请假擅自离岗五天以上将被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该规章制度已通过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公示,内容也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你虽然处于孕期,但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也应当遵守。
在你已经违反的情况下,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与你解聘自然并不为过,因为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