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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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方式,让过期借据“起死回生”
【常律师信箱】
抓住症结 高效化解山林土地纠纷
单位未告知职业危害,职工辞职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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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9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来公司工作两年多了,一月前,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需要签一个离职协议,表示与单位无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公司给予了我离职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您与单位因离职达成的协议,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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