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延寿镇某村推行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张家50亩园林地也参与本次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人张某中、郭某英、张某国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根据协议每人每年可分得土地流转金5000元。到了8月份发放土地流转金时,村委会却未按期向其发放该笔流转金。眼看着别人家的流转金都发了,可自己的流转金到了村委会的账上却发不下来,张某中心急如焚,天天找村委会吵闹要求发钱,而村委会均以该承包地出租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发放。原来,该承包地于2010年被张某中前妻郭某英(二人已于2008年离婚)转包给了同村村民王某,租期20年,租金3万元。今年签约流转后,郭某英与王某就租金返还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听说村居顾问律师要来村里坐诊了,张某中和前妻郭某英、儿子张某国急忙赶到村委会向律师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首先,律师耐心听取了三人的陈述,查阅了张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和村委会土地承包相关档案,向他们解释了本次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实施方案》规定,承包地上存在出租、买卖等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决,未解决前,不能参加土地集约经营流转。承包户签约后又产生纠纷的由村委会将钱款扣留,待纠纷解决后发放。向三人说明了村委会扣留钱款符合规定,引导当事人尽快解决与王某之间的租赁纠纷。
接着,律师又仔细查阅了郭某英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向三人详细询问了合同签订履行的经过。摸清情况后,律师梳理出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并向当事人一一做出了解答:
一是关于该处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计算承包基数时要计算家庭成员的数量,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张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和村委会土地承包相关档案等材料证明,张家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为张某中及前妻郭某英、儿子张某国三人共同享有,每人享受的份额为1/3。
二是关于郭王二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纠纷中合同签字双方仅有王某和郭某英,张某中和张某国没有签字,但3万元租金当时交给了儿子张某国,张某国也承认该合同,故该合同所涉2/3份额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效。而张某中称土地转包未征求他的意见,对于前妻擅自处分该处承包地不知情,没有张某中的同意或追认,该合同所涉1/3份额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为无效,故张某中要求发放自己那份土地流转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三是关于土地流转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土地流转合同已经履行将近8年,8年间,张某中并未提出异议,土地一直由王某经营,且不存在违约违法情形,郭某英、张某国与王某协商解除合同后,应返还王某剩余租期的租金,并赔偿王某相应损失。
【案件结果】
最后郭某英和张某国向王某支付3万元解除合同,3万元分三年向王某返还,返还方式是由村委会从郭某英和张某国每年的土地流转金中扣除1万元给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