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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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8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常律师信箱】

 

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

我在北京某连锁超市工作了两年多,主要从事货物整理业务。去年年底,我在工作时不小心被货物砸伤了。为此,我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

受伤期间,因治疗创伤,我没去超市工作,总计时间有三个月左右。随后,我又申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最终的结果是工伤九级伤残。

现在,我想了解一下,我在治疗休息期间应享受哪些待遇?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谢谢!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同时,《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据此,您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以原工资福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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