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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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澄清是非 公司理屈哑火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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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8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了逃避用工责任 竟把员工说成老板
工商登记澄清是非 公司理屈哑火认赔

 

在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遇到员工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离职经济补偿等情况,企业推卸责任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彻底的办法是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员工不能举证推翻企业这项主张,其所有诉求都要归零。

姜楠在公司工作一年有余。为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能够把公司办公地址、总经理姓名等准确无误地说出来。可是,公司称这些内容面向社会公开,任何人经过了解都会知道。他说自己是经张总经理招聘录用的,公司则称本单位没有姓张这号人。张总经理出庭作证时不仅否认他是公司员工,还说他是另一单位的老板,其曾经协助他开展工作。

清清楚楚的事实竟然颠倒是非到如此程度!无奈,法院只得调阅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经查,公司的主张于事实不符。8月28日,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姜楠的全部诉求。至此,公司只能哑火认栽。

地铁上结识总经理

四年后入职当员工

姜楠今年35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三维动画、影视特效、多媒体交互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系统集成等可视化产品的制作与推广业务。2011年前的一天,他在坐地铁时邂逅了筑波文化公司的张总经理,二人谈得相当投机。分别时,约定以后加强联系与合作。

“大约过了4年时间,即2015年年底,我接到张总经理一个电话,他说自己的公司从远郊搬到市区办公了,让我方便时到他那里坐坐。”姜楠说,当年11月25日,他与张总经理在公司再次见面。应对方之邀,他同意到公司工作。

入职后,公司未与姜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总经理仅与其口头约定工资为底薪2000元加提成。一年后,即2017年3月17日,姜楠考虑到自己的收入及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要求将自己的工资提高到3000元加提成。

张总经理与其他公司高管商量后同意了姜楠的要求,但一直没有落实,继续按原工资发放。过了4个月,在2017年7月29日,他找到张总经理专门谈自己的工资事宜,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他提出辞职。

按照约定,公司应于2017年8月29日结清姜楠的工资,但公司未兑现承诺。因交涉非常不顺利,他向人社局投诉了公司拖欠工资行为。同时,他还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确认双方于2015年11月25日至2017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需向姜楠支付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工资1500元、2016年10月工资差额500元、2017年3月17日至7月29日工资差额5000元,共计7000元。此外,公司还需向姜楠支付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22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各项合计3.3万元。

是否存在张总经理

工商登记一查即知

对于仲裁委未采信自己主张所作出的裁决,公司负责人十分窝火,指使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姜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姜楠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姜楠辩称,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故其同意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和仲裁结果,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姜楠为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经过公证的邮件记录、短信记录、工商查询资料、照片,并申请证人包×出庭作证。同时,姜楠能确切说明筑波公司的工作地点、人员及工作内容。

公司为证明其与姜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出示了《涉税保密告知书》《增值税纳税表》、证明及发票。经法庭询问,公司称本单位并无张总经理这个人,也不认识张总经理本人。法院经查询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公司的主要人员有陈董事长、张总经理等人,公司的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姜楠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其证明力明显优于公司证据的证明力,对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鉴于公司未提交姜楠入职及离职的相关证据,故确认其与公司在相应时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姜楠的工资发放情况,对姜楠关于其入职工资为2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公司未提交其与姜楠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对姜楠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对姜楠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理由正当,并据此依法作出与仲裁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多项证据环环相扣

公司理屈低头认错

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姜楠于2017年9月17日向人社局投诉昆阳文化公司拖欠工资,称该公司法人为张总经理,用工地址是筑波公司现址。此后,姜楠又将被投诉人更改为筑波公司。对其中原因,姜楠称是昆阳公司招聘他去的,后来他才知道昆阳公司没有进行工商注册,该公司是以筑波公司的名称进行工商注册的。

诉讼中,姜楠就其诉求提交了经过公证的3份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其中一份是2015年10月21日MTV9向姜楠发送邮件,内容为面试,地址为筑波公司现址,邮件尾部有昆阳公司的宣传广告。

另一份是2017年8月29日姜楠向BJL发送邮件的附件《工资》。主要内容是:“我算了一下工资,本来每月是2000元。你说第一个月是1500元,就按你说的1500元再加上小严那次500元和过年期间1000元,还剩3000元没发。希望我修改的网站片头达到你的要求之后,一次性付清。谢谢!”

2017年7月30日,一份发送给姜楠的邮件显示:“昨天姜楠提出辞职,我答应了。8月29号下午来领取余下的工资。张总经理。”

姜楠的手机短信显示,其于2017年6月至9月间多次向155、186、150开头的号码发送信息,提及修改网站片头及催要工资事宜,而姜楠对这些电话的标注分别为陈董事长、张总经理和张老师媳妇。

另外,工商查询材料显示陈董事长、张总经理为筑波公司股东。包×的证人证言显示:包×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筑波公司工作,其是张总经理以昆阳公司名义招聘的,但昆阳公司没有注册,注册的是筑波公司。姜楠在筑波公司上过班,且每天都签到。

庭审中张总经理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他称自己在地铁上认识姜楠。昆阳公司是他帮助姜楠开办的,但没注册下来。该公司注册的前期工作是姜楠自己负责,他没有实际参与。昆阳公司的办公地点与筑波公司现址相同,至于昆阳公司给姜楠发的面试邀请是姜楠自己发给自己的。

姜楠否认张总经理证言的真实性,提交互联网上某教育学院的信息。该信息以新闻形式载明:2015年9月28日下午14:00,昆阳公司总经理张某来到学院招揽人才,并附有张总经理的照片。张总经理认可其曾受邀为学院讲课,所附照片是其本人。

法院还调取人社局一份调查材料,其中,公司提交的委托书载明,张总经理受托接受调查,委托人为陈董事长并盖有公司公章。此外,公司主张其办公地址系张总经理借公司的手续承租的,该办公用房与公司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互联网信息、电子邮件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张总经理为昆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姜楠在昆阳公司工作。因昆阳公司没有成立,昆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总经理。因张总经理是筑波公司的股东,故昆阳公司与筑波公司存在紧密联系。鉴于姜楠的实际工作地点系筑波公司承租,故原审法院认定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情理。由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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