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同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建筑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新建小区停车位须100%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意见要求新建停车场办理案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应当包含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情况。同时,各区应在2018年底前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并在具备条件的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同时,对于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车位的原则划定。
电动汽车车位被占怎么办?《实施意见》提及了两种电动车车位。对于充电车位,《实施意见》要求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