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暑假以来,很多家长出于各种考虑都把孩子送进了各式各样的课外辅导培训班。让孩子边玩边学,在玩中学习进步是各方共同的心愿,但因人多事繁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差错。如果为此出现纠纷该怎么办呢?以下案例给出了解答。
培训机构迁移新址,有权要求退学退费
为了让孩子在音乐上有所发展,黄女士出资5000元,让8岁的女儿参加了总计50节课的钢琴培训。岂料,上了17节课后,举办者因与房东发生租赁纠纷迁移新址。
由于新址比较偏僻且离黄女士家较远,黄女士以举办者违约为由,要求退回全部费用但被拒绝。对方的理由是:双方并没有限定上课的地点,且迁移新址并不影响授课质量。
【点评】
黄女士有权要求退学退款。
这里涉及到情势变更问题,它指的是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虽然举办者系被迫迁移新址,但合同的履行标的是向8岁的孩子提供钢琴培训,地点的变更无疑会对孩子的学习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黄女士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尚未完成的33节课的费用3300元。
值得家长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因素不是迁址,而是不影响合同履行的细微调整,家长不可这样要求。
虽已申明概不退费,格式条款仍属无效
2018年元月4日,胡女士让6岁的儿子参加两天的英语辅导培训后,便发现教学内容缩水较大,且相关内容对儿子不太适合。因此,她提出退学退款。举办者虽同意退学,但以合同中已经约定“概不退费”为由拒绝退款。
胡女士对此深感不满:合同是举办者预先拟定的,是格式条款。举办者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自己协商,自己只是无奈签名,所以,该条款对她并不适用。
【点评】
“概不退费”的约定对胡女士没有约束力。
本案中的合同系举办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这就决定了它属于格式条款。由于该格式条款规定的内容是“概不退费”,其作用明显是加重对方,即学生家长的责任、排除家长的主要权利,所以,是显失公平的。
对此类合同,《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胡女士可以基于合同无效有权要求退款。
宣传册不等于要约,导致误会不属欺诈
一家培训机构为招揽学生,特意制作并在社会上发放了大量宣传册。该机构声称其教学环境优美、师资力量雄厚、培训经验丰富,并配上了很多图片。
叶女士给7岁的儿子报了英语班后,发现该机构的现实状况与宣传册中内容存在较大差距,遂以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其给予报名费用的3倍即15000元赔偿。而培训机构只同意退学不同意退款。
【点评】
叶女士不能索要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要求三倍赔偿的前提是欺诈。
本案中的宣传册仅是培训机构以签约为目的提出合同条件,希望他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相关赞誉只是概念化的信息宣传,不属合同条款,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叶女士根据上述要约为孩子报名,不等于她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合同。如果其在报名后又与培训机构签订具体培训协议,在该协议中培训机构存在欺骗、误导之处,才构成欺诈。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