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兴寿镇村民姚女士到兴寿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姚女士于2015年经法院调解与王某离婚,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由王某承担。王某偿还部分债务后,有3万元至今未偿还。现债权人要求姚女士偿还3万元的债务。姚女士便到工作站咨询,自己需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负担债务是否有效,需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要求还款。本案中,债权人对王某和姚女士所约定的债务进行索要,虽然连带债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但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该协议对债务的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