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是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小区一楼业主。2017年8月12日晚9时许,王成房屋的厨房下水疏通口突然崩裂,大量污物、污水喷涌而出。瞬间,其厨房、客厅被污物、污水灌满,无处下脚、臭气熏天。
虽然及时清理,但王成仍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尤其回忆起脏物满地、污水蔓延的场面,闻到屋内残余的臭味,王成都想呕吐。
王成认为,物业公司对这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履行清掏下水管道的义务,导致大量污水、污物堵塞在一楼下水管道内。污水、污物才将检修管的螺帽喷开。王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52217元。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经查,污水管道堵塞是因为楼上业主将卫生纸等厕所垃圾投入下水管所致,侵权人应该是二楼以上全体业主。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下水管清掏每年进行一次。2016年8月31日,物业公司已经组织专业人员对下水管进行了清掏。
2017年,物业公司从8月份开始对各楼下水管道进行清掏,在还没有清掏到王成所在楼道时即发生了污水管道堵塞问题。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赶到王成家进行疏通,并派出保洁人员帮助清理。因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清掏行为是为了避免公共管道的堵塞,并非仅仅为了完成清掏行为。现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导致王成财产受损,应视为物业公司对公共管道维护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王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公司支付王成52217元、误工费损失500元。
法官释法
在高层楼房中,下水管道越往下压力越大,一层管道承受的压力最大,所以一楼管道堵塞情况时有发生。而下水管道堵塞可能因同一管道的楼上用户乱扔垃圾或者装修废弃物所致,也可能因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管道清掏义务致使管道垃圾拥塞所致。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职责。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需每年检查一次管道。事发时,物业公司尚未对王成房屋所在楼宇的下水管道进行清掏。物业公司对下水管道维护不利、疏通不及时,存在过错,因而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公共管道内的垃圾应为同一管道使用人所扔弃。虽然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使一些厨房、卫生间垃圾流入下水管道内,但楼栋业主应增强公共意识,共同维护管道畅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同时,物业公司也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清掏义务,防止管道堵塞。
□本报记者 闫长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