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居民谭某在某公司任职一年多。2018年6月,该公司因人员减少,夜班频率增加,谭某深感吃不消,于是在6月底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至今公司仍未批准。
谭某问起,公司表示现在人手紧缺,公司内部有规定必须找到接班人才能离职。谭某对此很不理解,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告知谭某: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谭某在一个多月前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予以批复,到期谭某可以离职,并要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提出找到接班人才能辞职的内部规定,谭某应当明确该规定公司是否曾向劳动者明示、征求意见,或书面写在劳动合同里。依据谭某的工作性质及劳动合同来看,并不存在短期不能离职的理由,也没有找到接班人才能离职的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没有找到接班人不能作为公司拒绝批复谭某辞职的正当理由。工作人员建议谭某,先与公司协商办理离职手续,如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