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姬某入职一家外贸公司时,双方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当时,老板对他说,公司已经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他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等按集体合同执行。
近日,公司因经营方向调整,决定辞退一些员工,其中包括姬某。姬某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认为,虽然其没有与姬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是适用于全体职工的,集体合同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姬某无权以公司没有单独跟他签劳动合同为由索要双倍工资。
姬某想知道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外贸公司的这种说法能否成立?
【评析】
外贸公司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首先,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以集体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不同的劳动者个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1)签约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是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其内容虽然广泛,但不涉及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它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具体化,而且,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工作内容是其重要条款。
(3)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合法权益;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并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适用范围不同。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只对企业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
(5)效力层次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作用、内容等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不能用集体合同来代替劳动合同。
其次,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该条中的用词是“可以”,具有一定的弹性。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规定中的用词是“应当”,是硬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但不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
正因为集体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目前也没有可以用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公司在没有与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向姬某支付双倍工资。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