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以是否在职当奖金领取标准,错!
恋爱失败 送给女友的首饰巨款能要回吗?
来串门的幼童摔伤,我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8年8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来串门的幼童摔伤,我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为了方便生活,罗某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沟引入自来水管道,加装水池,在施工期间,邻居汪某4岁的女儿自行来到罗家进入后院玩耍,被施工现场材料绊倒摔跤,导致其左臂摔成骨折,住院治疗花去1万余元。汪某以罗某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女摔伤为由,要求罗某承担汪某之女住院费用。罗某则认为汪某的女儿在没有家长看护的情况下,自行来到罗家后院,自己的责任导致摔伤,于是双方当事人来到回龙观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该由谁承担汪某之女住院费用?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某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施工,而非法律所指的“公共场所、道旁、通道上”,因此,罗某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汪某的女儿是4岁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此事件中,监护人未尽监护之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工作人员的法律分析,汪某认识到此事件中自己应负的责任,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罗某愿意支付汪家2000元表示慰问,祝愿孩子早日康复。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