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推迟到今年5月才发放,此时已经离职3月的员工还有资格获得这笔奖金吗?很多员工离职后可能就没想过再索要这笔钱,认为自己离职以后与单位不再有什么关系了。可是,偏偏有人对此事较真。
32岁的刘某,以前在汤美费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导购职务。最近,她就要求公司向她支付2017年的年终奖2700元。对她这项要求公司一口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刘某2018年1月31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决定不再续约。而年终奖是在5月发放的,公司没有向已经离职3个多月的员工发奖金的道理。
被公司拒绝后,刘某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在该中心公职律师帮助下,她于近日拿到这笔迟发的年终奖。
导购求助:
年终奖被原单位扣发
今年2月,刘某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咨询。
她说,她于2015年2月入职汤美费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导购员。在公司干了3年后,今年1月底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
“在我申请仲裁之后公司答应补偿我3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但是,公司说年终奖和房屋补贴、办理VIP卡奖金等都不会发给我。公司的理由是,因为我已经不在公司上班,而年终奖要在我离职以后才会发放,所以不再给我。后来,公司又不承认要向我发放房屋补贴和办理VIP卡奖金等事情了,这是我不能接受的。”刘某说,她认为年终奖和房屋补贴都是2017年工资的一部分,如果公司不支付这些费用就等于变相克扣她的工资。
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杨玉竹接待了刘某。听完她的讲述后,杨律师为她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成为她的代理律师。
仲裁裁决:
只有在职员工才有年终奖
2018年2月,刘某向仲裁机构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其年终奖等福利。
刘某向仲裁委提交了公司《员工手册》等证据。《员工手册》第3章规定:“固定年终奖,公司将按员工当年在本公司的服务的时间比例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固定年终奖……在发放固定年终奖时,员工必须是在职的身份才具备领取资格。”
公司表示,这份《员工手册》确实存在。“依据以上规定,刘某已经离职,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公司还表示,2018年1月31日之前,公司没有支付全员2017年的年终奖,直到2018年5月才支付2017年终奖。而刘某在年终奖发放之日已离职3个多月了。按往年惯例,刘某不享有领取2017年年终奖的资格。
5月2日,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并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认定刘某不享有领取2017年度的年终奖资格,只裁决公司支付刘某房屋津贴等待遇。
争议焦点:
年终奖是前一年的工资吗
刘某对仲裁裁决不满,杨玉竹律师协助她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刘某的诉求仍然是追索年终奖。杨律师在提交给法院的代理意见中指出,《员工手册》中“发放年终奖时必须是在职身份才具备领取资格”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年终奖的性质,杨律师认为,年终奖是对员工上一年辛勤工作的奖励。刘某已经完成2017年整年的工作,完全具备享受领取资格。刘某离职后,公司不发放其上一年度年终奖本身就属于延期支付劳动报酬,是违法行为,公司在这方面是存在过错的。
公司辩称,其设置“固定年终奖金”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员工在下一年度更好地工作。因此,公司规定发放固定年终奖时,员工必须是在职身份。
对于“固定年终奖”究竟属于上一年度工资,还是为了鼓励员工在下一年度更好地服务,原被告在法庭上争论不休,成为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定:
年终奖属于前一年度劳动报酬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与公司均提交《员工手册》作为证据。该手册规定“在发放固定年终奖时,员工必须是在职的身份才具备领取资格。”而年终奖是一年终结后对劳动者已完成上一年度工作状况的奖励,公司仅以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时劳动者是否在职作为领取标准是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损害。
公司承认其已于2018年5月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刘某此时不在职是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所致。据此,法院认为公司应按照刘某的工资标准支付其2017年年终奖27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年终奖等待遇。
对此判决结果,杨玉竹律师说,年终奖是公司自主给予员工的一项福利。如果公司发放了年终奖,或者规定有年终奖,那么,这些奖项即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员工有权领取。不过,年终奖的发放不具强制性。有的公司没有年终奖福利,员工就不能强行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尽管年终奖始终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给予,但决定给付后就不能随意克扣。该判决即体现了这一规则。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