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职工权益不能有异样,首要的关键就是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同时,劳动用工监管部门也不应忽视对异地职工的关注。无论是“流出地”还是“流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这些异地职工都应做好服务。
工作期间,有些职工时不时会遇到出差在外情况,而有些时间更长的“出差”如驻外工作等,更可能长达数年。在职工因为驻外地工作这段时间里,围绕着职工社保缴纳、最低工资以及劳动合同变更也会发生种种争议。各地关于社保等内容的标准、规定各有不同,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了困扰,甚至引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8月8日《劳动报》)
何谓异地职工?简单来讲,就是企业为了事业发展的需要向外地派遣工作人员。诚如上述所言,有些职工不单单是“出差”,而更重要的是驻外工作,有的甚至可能长达数年。从企业发展路程来看,在转型、发展、做大的时候,跨省市的设置机构、招募员工,以及委派员工异地任职,都势在必行。所以,作为异地职工也是事业发展的宝贵力量。
不过,与异地职工相伴的是权益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以社保缴纳额度为例,由于各地社保缴费政策和数额不同,如果现工作地比原工作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方面低,用人单位若未经异地职工同意“就低不就高”显然是不妥当的。如此,倘若用人单位心术不正,只打自己的小算盘,就很容易让异地职工吃亏,更会让其寒心。
事实上,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施行。对此,用人单位不可能不知道相关法律条款,往往缺的是用心对待员工。
异地职工权益不能有异样,首要的关键就是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其实,企业管理者对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不可能不熟知,而尤为重要的是增强践行法律规定的积极性,依法呵护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同样,人性化用工也不应缺失。比如,异地职工在外打拼实属不易,理应将他们的权益依法足额保障,更须对他们多些精神上的慰藉,以让他们感受到“家”的温暖。
同时,劳动用工监管部门也不应忽视对异地职工的关注。无论是“流出地”还是“流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这些异地职工都应做好服务。比如,做好相关劳动法规知识的宣传,或者在他们权益受到伤害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等。同样,工会组织加强日常性的对异地职工进行慰问也很有必要,既让他们感到心暖,又应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当然,于异地职工自身而言,一方面应增强干工作的主动性,切莫因“山高皇帝远”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干好工作是职业素养所在;另一方面当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依法恰当维权最重要,切莫因为怕得罪人,或者因为损失小等,就一忍而过。总之,异地职工的权益,有着法律的严格保护,企业对此不能动歪脑筋,依法用工才是职工权益不走样的重要保障。
□杨李喆